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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402330031 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農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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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動
物防疫所。
第 3 條
犬貓屍體焚化應按重量計費,每公斤收費新臺幣九十元,不足一公斤者
以一公斤計算。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始得將犬貓屍體交付執行機關處理。
第 4 條
依標準規定收取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之情形,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
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