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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51425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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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申請
第 6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捷運設施移設或連通者,應於捷運都市計畫公告後提出
第 7 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移設或連通計畫書十五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同時檢附委託書及受託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五、所有權人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六、使用他人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同意書(未使用他人之土地或建築物者
  免附)。
七、提供移設設施者,應檢附無償設定地上權同意書。
八、現有建築申請連通者,應檢具該建物之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各一份。
九、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同意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8 條
移設、連通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移設、連通基地及建築物與移設、連通設施之相關位置與範圍。
二、移設、連通基地之地籍謄本及地籍圖。
三、移設、連通樓層至地面層各樓層之平面、立面、剖面、土木、結構、
  建築、水電、環控及消防設備圖說。
四、移設、連通部分平面、立面及剖面等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
  分之一。
五、車行、人行系統現況及移設、連通後之評估。
六、防災計畫。
七、對鄰近地區之地上、地下管線及通道之影響及遷移計畫。
八、經營管理及門禁管制計畫。
九、移設、連通基本設計及施工預定進度。
十、財務計畫及經費分擔。
十一、保險計畫。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