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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7793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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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母管:指寬頻管道內主要管道,可容納多條子管。
二、子管:指在寬頻管道母管中所佈設之管道。
三、引出管:指在寬頻管道人手孔埋設供纜線業者引出之管線。
第 3 條
纜線業者申請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應與桃園縣政府簽訂使用契約,並
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4 條
寬頻管道每月使用費單價如下:
一、母管:每公尺新臺幣八元。
二、子管:
(一)管徑三十四毫米之子管,每公尺新臺幣一點八元。
(二)管徑四十毫米之子管,每公尺新臺幣二點七元。
三、引出管:每公尺新臺幣零點五元。
四、人手孔:每座新臺幣三百元。
使用期間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第 5 條

保證金按三個月使用費總額計算收取。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