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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1035067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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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勞資爭議處理、勞工組織輔導、會務評鑑、勞工教育及
    育樂活動、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勞資會議、團體協約、大量解僱勞工
    保護、歇業事實認定及勞健保補助等相關事項。
二、勞動條件科:勞動條件法令解釋諮詢與宣導、工作規則審查、職工福
    利委員會、無薪休假通報、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
    之一核備、推動職場性別平權及防制就業歧視等事項。
三、身障就業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
    業輔導評量、身障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定額進用、創
    業輔導、庇護工場管理及其它職業重建服務等事項。
四、綜合規劃科:勞工學苑、國際勞政事務、勞政綜合規劃、勞政業務考
    核管制、法制及研考業務等事項。
五、跨國勞動事務科:外國人工作訪視、申訴檢舉查察、法令諮詢宣導、
    勞資爭議處理、舉辦休閒活動及從事跨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管理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公關、勞工育
    樂中心、勞工志願服務工作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技正、股長、科
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就業職訓服務處及勞動檢查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1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2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