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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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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桃園市政府,掌理警政實施
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之指揮、監督。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
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勤務規劃、分駐(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警
    械管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電子
    遊戲場涉嫌賭博工作、取締妨害風化(俗)工作、合法性交易服務管
    理、職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
二、保安科: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遊行
    、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動防處、
    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等事項。
三、訓練科: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學術倡導、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及其他有關教育、訓練事項。
四、外事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
    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外國團體安全維護、外賓安全維護、歸國華僑安
    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涉外治安情
    報之蒐集、調查及處理、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
    關外事警察事項。
五、後勤科: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
    後勤事項。
六、保防科: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內部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危害國家安
    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支援機場、港口遭受劫持、
    破壞事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七、防治科: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組訓
    、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八、犯罪預防科:犯罪預防宣導、社區警政與自衛體系之規劃及執行成效
    之考核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一一O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證物督導管控、證物檢驗、鑑定、現
    場勘察與鑑識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等事項。
十一、民防管制中心:防情業(勤)務規劃、執行、演(訓)練及防情通
      訊設備、遙控警報系統管理、民防防護、災害通報及秩序維護等事
      項。
十二、督察室:受理申訴、勤務督導、考核、教育輔導、員警風紀維護、
      違法違紀查處、因公受傷、失能或死亡慰問救助、改善員警服務態
      度、特種勤務警衛與首長警衛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三、公共關係室:新聞發布、新聞資料蒐集處理、民意機關、大眾傳播
      媒體與公益社團之聯繫、警政措施宣導、為民服務及其他公關業務
      事項。
十四、秘書室: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
      檔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十五、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
      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十六、法制室:警政法規之研究、審查、整理、編纂、諮詢、宣導、講習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本局各科、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刑事鑑識中心辦理現場勘察人員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秘書、專員、技
正、股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技佐
、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依法掌理歲計
及會計事項。
第 8-1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分局、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年警
察隊、婦幼警察隊及捷運警察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督察長。
五、科長。
六、室、中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桃園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