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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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基礎資料之建
置、學術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之管制、客家事務資料調查、蒐集及出
版、活絡客家社團、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客家跨域會議及交
流平台、客家重大政策之整合行銷等事項。
二、文教發展科:客家語言及藝文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客家文化教材之編
纂修訂、客家語言之推廣及人才之培育、客家傳統民俗禮儀、技藝之
研究與傳承、客家藝術文化活動之執行推廣等事項。
三、營運管理科:客家館舍園區營運發展政策之規劃、場地管理租借及導
覽、志工招募管理、館舍文物之典藏、館舍之展示(演)活化推廣、
加強館際之合作交流等事項。
四、產業設施科:客家產業政策規劃、資料之蒐集與推動、產業人才之培
訓、客家生活環境之調查、研究、修繕、維護與營造、傳統空間之保
存及發展再利用、館舍設施之修繕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物品管理與資訊、法制、公
關、公共事務推動、研考業務、府會聯繫、輿情蒐集及不屬於其他各
單位事項。 |
第 4 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技
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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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6-1 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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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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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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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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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