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
第 3 條 |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大眾捷運路網規劃、路線及場站規劃、環境影響評估、
營運規劃及財務規劃等事項。
二、工程管理科:工務管理事務、工程概算編擬、工程發包、施工管理、
品質管理及進度控制等事項。
三、土木建築科:大眾捷運工程路線、場站及附屬設施之調查、設計及施
工等事項。
四、機電工程科:大眾捷運設備、月台門、號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
系統、電梯、電扶梯及機廠設施之規劃、設計、採購、安裝、測試、
審查、驗收、運轉與維修等事項。
五、土地開發科:大眾捷運用地取得、路權管理、土地開發及開發合約之
管理等事項。
六、捷運財務科:大眾捷運財源籌措、預算管控、財產管理及軌道建設發
展基金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
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每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員額
內調兼之。 |
第 6 條 |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
第 7 條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
本處為應捷運工程建設計畫推動需要,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 |
第 10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 12 條 |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
第 13 條 |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
第 14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