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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5017015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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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住宅規劃科:辦理住宅工程開發政策及工程策略規劃、住宅基金管理
    運用、住宅年度計畫及短中長程計畫研擬、住宅工程用地取得、住宅
    市場及住宅建築工程居住環境品質等資訊收集及檢討、住宅資訊建置
    、住宅工程貸款管理及監督、產權處理與住(國)宅經營利用等事項
    。
二、住宅開發科:公營(社會)住宅開發方式及規劃設計準則研發、住宅
    工程規劃設計、工程發包及住宅工程施工管理等事項。
三、住宅服務科:辦理住宅補貼、住(國)宅租賃制度訂定、配租、租金
    收取及公訴、其他輔助人民承購承租住宅等有關事項、公有住宅物業
    管理規劃設計、建物修繕、裝修及裝潢工程、水電裝置維護修繕工程
    、電力及弱電維護與修繕工程、停車空間管理規劃、維護及修繕工程
    、店鋪招商規劃與公共開放空間使用規劃設計及維護工程、住宅支援
    及服務所涉管理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科:辦理都市更新政策及發展研究、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
    畫擬定、公辦更新工程開發案推動及執行、更新法令研修、更新基金
    運用管理、更新地區公共環境營造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都市再
    生活化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工、重建、整建、維護等都市更新概要
    計畫、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審議、核定、調解、調處、
    監督、管理及輔導、更新事業經費補助、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工程推
    動與補助、更新開發地區不動產經營與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國賠爭
    議及訴訟案件處理、公關、新聞發布、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
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