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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23645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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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本市農業發展,促進農民福利,推
廣農業產業文化,特設置桃園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農業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
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經中央撥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管理所需費用。
二、辦理農業相關活動費用。
三、補助農業推廣、研究、實驗及技術改進。
四、協助農民團體從事農業發展所需費用。
四、其他與本基金之運用有關之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