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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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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
第 3 條
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尚未結報前,即行卸任者,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得
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已逾結報期間者
,應將前任移交案負責結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代理首長真除時,免辦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