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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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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查核
第 24 條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市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四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查核;連選連任時
    免辦理移交清冊事宜。
二、本府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四份,報請本府查
    核。
三、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四份,報請直屬上級主
    管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第 25 條
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第 26 條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予
以核定,並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 (格式
十七) 交付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