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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附表(格式一至十八).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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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7 章 附則
第 31 條
機關分立或裁併之交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 32 條
本府各機關學校首長如有人事異動情形,應於各機關發布調派令時,分別
副知上級主管機關及本府財政局。
第 33 條
本市復興區公所人員為公務人員交代事項,得比照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3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