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7 章 附則
第 31 條
機關分立或裁併之交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 32 條
本府各機關學校首長如有人事異動情形,應於各機關發布調派令時,分別
副知上級主管機關及本府財政局。
第 33 條
本市復興區公所人員為公務人員交代事項,得比照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3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