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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2016425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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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及設立於本市之各級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專任主任。

 
第 3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應設園長
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園(校)長代表二人。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二人。
五、家長代表二人。
本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府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
屆滿為止。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
    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現職園長參加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 4-1 條
本會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前申請連任或延任之審議。
二、現職園長申請改任之遴選審議。
三、具園長資格者申請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審議。
四、其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審議。
第 5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
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決議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參與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
    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並
    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
    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本會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本會會議議決後報請本府解聘之。
行政人員經查證屬實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 7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具備本
條例所定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現職園長任期屆滿前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亦得參加本市公立幼
兒園園長遴選。
前二項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第二十一條各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情事之一。
遴選聘任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聘任:
一、違反前三項規定。
二、以詐欺、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獲選遴聘。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陳述。
第 8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
    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9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由本府依本會遴選結果,由市長聘任。
第 10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連任,應在第一任任期屆滿前,於本府所定期限內,檢
具學經歷與資格證明文件、現任績效報告及基本經營方針,向本府提出連
任申請。
前項連任申請,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
報請本府聘任之;連任申請未獲同意者,該公立幼兒園應列為園長出缺公
立幼兒園,並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
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 11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
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本會審議通過,報本府核准後,
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規定辦理公立幼兒園
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新設公立幼兒園園長經辦理遴選後仍無人任職者,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代
理至該學年結束。
經裁併、整編或停辦之公立幼兒園,其園長願意繼續擔任公立幼兒園園長
者,得經本會同意後,報請本府於次學年度起聘任為其他出缺公立幼兒園
園長,任期並重新起算;其無意繼續擔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依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 
第 12 條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延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第七條第三
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或
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或遷調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
保員,且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
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立幼兒園園長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得辦理退休。
第 13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其年度績效考評優
良者,得連任。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