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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20906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附表三.pdf
附表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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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收費基準如下:
一、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附表三.pdf
附表四.pdf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