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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9028549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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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節 開發利用
第 55 條
市有不動產及其設備為改良利用增加收益,管理機關得自行開發,或委託
有關機關(機構)以下列方式辦理開發經營事項:
一、設定地上權方式:指將土地設定地上權,提供公、民營企業機構開發
    。
二、委託方式:指提供不動產及相關設備,委託公、民營企業機構,辦理
    整體開發或經營。
三、信託方式:指提供不動產並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四、合作方式:指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作價投資等方式提供不動產,與
    公、民營企業機構、權利關係人或其他政府機關合作辦理整體開發。
五、聯合開發方式:指以提供不動產,並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或
    其他法令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前項開發經營事項,管理機關應擬定開發經營計畫,並載明規劃綱要、土
地價格、分成比例、權利金及處分方式等項目。
依第一項辦理開發或經營者,得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第 56 條
前條開發經營事項,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 5 章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