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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9028549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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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節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 64 條
喪失功能或不堪使用之動產須處理者,應依本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
冊規定辦理。
第 65 條
有價證券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報經本府核准,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 66 條
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報經本府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