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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9028549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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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節 登記
第 7 條
不動產管理機關向該管地政事務所應以「桃園市」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
並以管理機關名義辦理管理機關登記。
第 8 條
動產、有價證券及財產上之權利,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管及辦理權利登記
第 9 條
共有不動產應查明權屬後,依其應有部分辦理登記。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與他共有人協議後辦理分割登記;不能協議分割者,得
訴請法院判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