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章 檢核 |
第 1 節 財產檢查 |
第 76 條 |
各機關、學校為落實公產管理作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核,並報本府
備查。本府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複查。
前項檢核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第 77 條 |
出租之不動產,各管理機關應隨時注意其有無轉讓、頂替或違約情事,並
應定期巡查及作成紀錄。 |
第 78 條 |
遇有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管理機關應對受災區域內所經管之財產,緊急
實地檢查,並予適當處理,另應將處理結果報請本府查核。 |
第 2 節 財產報告 |
第 79 條 |
財產管理機關應自行編送之各類財產報表帳卡,由財政局按其業務需要訂
定。
前項財產報表帳卡,得以電腦處理資料代之。 |
第 80 條 |
本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依第十條規定所列報之資料
,及全年度動、靜態資料,依會計及審計程序彙總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