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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00024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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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設桃園市特殊教育諮
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定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ㄧ、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特殊教育學者專家五人至六人。
六、學校行政人員二人至三人。
七、本市教師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八、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
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一人至二人。
十、特殊教育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指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主辦特殊教育業務之科長兼任,綜理
會務推動;工作人員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兼任。
第 5 條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