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7031876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
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六人至七人。
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學校行政人員一人至二人。
五、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及勞動局代表各一人。
六、本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至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構)及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及業務承
辦人兼任,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第 4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
    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審議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四、執行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辦理其他有關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事項。
本會得視各教育階段需要,依特殊教育法規規定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
生類別設置各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負責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
重新安置及輔導事宜,並將辦理結果送本會審議。
前項各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成員應包含本會委員,其餘得視實際需求邀請
專家學者、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團體
代表共同組成。
第 5 條
本會每半年應至少召開ㄧ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員代
理之。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及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本會委員、兼任人員與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