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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34557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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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升本市整體企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鼓勵企業創新投資及企業營
運總部回流,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業務執行得由本
府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本府認定之公司或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人)。
二、符合第十四條規範之企業營運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