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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04973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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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保管及運用本市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
金,特設置桃園市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二、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三、本基金孳息。
四、其他。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美化、監測、鑑定等環境保護相關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本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運作經費。
五、回饋設施運作管理費。
六、本基金人事及行政管理費用。
七、其他經管理會審定事項。
八、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前項第四款之經費,每年不得逾公共設施服務事項當年度回饋金分配金額
百分之十二。
第 6 條
焚化廠回饋區內各里提列之公共設施服務事項使用計畫,應經本市垃圾焚
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初審通過,並提送管理會核定
後撥款。
掩埋場回饋區內各里提列之公共設施服務事項使用計畫,應經管理會核定
後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