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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1029829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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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每幅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每幅收取新臺幣一千
元。
第 3 條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免收取費用:
一、前條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者提供價值相當之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桃園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無償使用。
二、申請者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本市復興區公所。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