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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20187271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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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第 3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之通報
    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邏警力
    派遣、聯繫等事項、勤務規劃、警察服制、警察裝備、財產管理、廳
    舍營繕、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警政法規、國賠事件處理、新聞發
    布處理、公共關係推展、為民服務、警政措施宣導、文稿繕核、事務
    管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資訊系統設施管理與維護等
    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改善員警服務態度、警察教
    育訓練進修、特種勤務、警備保安、保防業務、民防組訓、因公受傷
    、失能慰問濟助、涉外案件處置、外賓安全維護等事項。
三、刑事組:犯罪預防偵查、犯罪預防宣導、刑案現場勘察、少年及婦幼
    業務、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處理、交通執法及申訴、站體周邊活動
    之維安及疏導規劃執行等事項。
第 4 條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捷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
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 5 條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
、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1 條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 10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