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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7562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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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補發建築執照謄本、變更使用許可證、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
證謄本、室內裝修合格證謄本或複印建築圖說,應依附表規定收取費用。
前項所稱建築圖說使用費,包括建築圖說複印及建築圖說電子檔案列印輸
出。
第 3 條
建築圖說之使用,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提供之必要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