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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095859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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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扣留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其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之收費基準
如下:
一、拖吊費:
(一)小型汽車:每輛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大型汽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曳引車:每輛每次新臺幣五
   千五百元。
(三)全拖車、半拖車、拖架、動力機械:每輛每次新臺幣七千元。
(四)其他清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每台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保管費:
(一)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二)大型汽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
   百元。
(三)全拖車、半拖車、拖架、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臺幣八百元。
(四)其他清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每台每日新臺幣八百元。
前項拖吊費用以委辦方式執行者,依實際委託費用收取之;保管費以日為
單位計收,如單日扣留時間未滿二十四小時,仍以一日計。
第 3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其所屬機關於本市扣留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移由本府保管者,其拖吊及保管費之收費基準,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