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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20089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圖表附件:
附表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本館.pdf
附表二-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pdf
附表三-桃園展演中心.pdf
附表四-桃園市立圖書館.pdf
附表五-中平路故事館.pdf
附表六-龜山眷村故事館.pdf
附表七-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pdf
附表八-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pdf
附表九-桃園市兒童美術館及橫山書法藝術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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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藝文場地指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及所屬機關所轄對外開放使用之
各場館。
第 3 條
前條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九。
圖表附件:
附表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本館.pdf
附表二-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pdf
附表三-桃園展演中心.pdf
附表四-桃園市立圖書館.pdf
附表五-中平路故事館.pdf
附表六-龜山眷村故事館.pdf
附表七-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pdf
附表八-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pdf
附表九-桃園市兒童美術館及橫山書法藝術館.pdf
第 4 條
經本市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審核通過之影視製作案,除商業廣告片、
音樂影片或其他具有商業或營利目的之影片外,得依前條所定收費基準場
地使用費之五折收費。但由各級學校申請拍攝,並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審
查同意者,三日內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