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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110385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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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環境教育業務,特依環境教育法第八
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法
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
  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
  之十之金額。
三、自本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
  之五。
四、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五、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六、基金孳息。
七、其他。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十一、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