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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消字第106026285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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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消費者保護組織
第 9 條
本府應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執行機關有關消費者保護業務之協調。
二、各執行機關有關消費者保護業務推動之監督。
三、其他有關本市消費者保護重大事項之審議。
前項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10 條
本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11 條
本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辦理本市消費爭議之調解事項;其設置依
本法第四十五條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