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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2338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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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收取新臺幣十萬元;變更許可內容
者,每案收取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