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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3007491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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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應組成介聘聯合服務小組。
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教育局代表、教師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及
學者專家,並以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第 3 條
學校得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教育局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
稱教師)介聘。
前項教師,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合格之教師。
申請介聘之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或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
定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過:
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
二、無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不續聘之情事。
三、無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
        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非屬義務服務期間。
前項第一款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
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
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
學期以上者,其於原任教學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學校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教育局同意者,得向教育部申請辦
理他縣市教師介聘。
第 4 條
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者,應先行辦
理具原住民族身分教師之單調介聘作業。
第 5 條
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有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客家文化重點
發展區及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行政區之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
先行辦理取得原住民族語或客語能力認證,且屬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教師
之單調介聘作業。
前項優先辦理單調介聘作業,應於前條作業完成後辦理。
第 6 條
教師市內介聘,除依前二條規定優先辦理外,並應依教師之任教科別、積
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教育局另定
之。
前項所稱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第 7 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除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各款之事實外
,由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三年內不得再提
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
處。
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其介聘,
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虛報介聘原因。
二、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因前二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
教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未報到教師之原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五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