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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案件核發禮品禮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5012754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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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
    公所及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同仁工作熱忱、提高
    服務品質及績效,統一規範核發禮品禮券獎勵案件之基準、名額、核
    定程序及表揚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公立學校職員。
三、本要點所稱禮品禮券,係指商品禮券或非以現金方式發放之禮品,不
    包含獎金與得直接兌換現金之現金禮券或郵政禮券。
四、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發給禮品禮券作為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
        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各機關不得以相同事件,依前點各款事蹟重複核予獎勵或核發禮品禮
    券予同一人或團體。
六、獎勵案件核發禮品禮券,其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個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二)團體: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逾前項各款所定額度之獎勵,應經一級機關或區公所簽請市長同意後
    ,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七、獎勵案件核發禮品禮券,其名額限制如下:
    (一)個人:每次核發人數占總評比人數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二)團體:獲獎團體數占參加團體數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重大專案或涉及本府整體施政效能需
    求者,經一級機關或區公所簽請市長同意後,不受前項名額之限制。
八、各機關辦理核發禮品禮券之獎勵案件,應組成評審(審查)小組,經
  由公開評審機制審議或依客觀、具體、明確之評審標準審查後,簽報
  機關首長核定。
九、各機關應於公開場合辦理表揚,並將獲選名單及其獎勵事蹟公告周知
    。
十、禮品禮券之核發應依據績效或工作表現確實評比,不得有平均或輪流
    分配之情事。事後如發現有不實或不當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註銷
    獲獎資格並追繳獎勵,相關人員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一、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就作業細節部分另定相關規範,據以執行。
十二、獎勵對象為下列人員者,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教育人員。
      (二)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
      (三)測量助理。
      (四)清潔隊隊員。
      (五)臨時人員。
十三、辦理獎勵及表揚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