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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51425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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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本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之申請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以本市轄內之捷運系統及相關設施為適用範圍。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如下:
一、營運前:捷運工程建設機關。
二、營運後:捷運營運機構。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移設:指將原都市計畫書圖已註明或已興建於都市計畫道路上之捷運
    設施,改設於申請人或都市計畫規定之建築基地內。
二、連通:指以陸橋、地下道或其他型式之通道與捷運設施相連接。
三、連通設施:指依前款方式與捷運設施相連接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四、一般空地:指不含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依法留設空地之建築基地。
第 5 條
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相關法令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
開發計畫所興建之開發建築物,其連通依該計畫辦理,不適用本自治條例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