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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新行字第105028708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新聞類
圖表附件: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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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
法)規定之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pdf
三、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
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