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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新綜字第 1060165846 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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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任務如
  下
    (一)本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
    使
用之審議及監督。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它有關本基金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新聞處、文化局、財政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
    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
    決。
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個別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或
    學者專家先行調查研究;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社會人
    士列席提供諮詢。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之決議,得函送相關機關(構)及團體參考或辦理。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十一、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
      應嚴守秘密。
十二、本會執行業務所需人員二人至四人,由本府新聞處聘僱之,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本會事務。
十三、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