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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0022837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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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減緩溫室氣體成長,落實低碳生活,發展再生能源,建
立低碳綠色城市,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指相似行為或產品於使用上,所產生較低之碳排放。
二、低碳環境教育:指以環境教育為基礎,融入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適
    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式與理念。
三、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
    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
    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四、低污染車輛:指電動汽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油電混合車及其他使用低碳燃料驅動之車輛。
五、紙錢集中燃燒:指宗教及其活動產生之紙錢,以集中清運方式至處理
    場所進行焚化。
六、環境保護產品:指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所定義之第一類
    、第二類及第三類產品。
七、節能燈具:指取得節能標章或符合節能標章室內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基
    準之照明設備。
八、路外公共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
    塔臺式等所設,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之場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秘書處:協助環境保護局於辦理本市與國際重要城市低碳交流、參與
    國際低碳組織及其他有關事項時之貴賓接待事宜。
二、民政局:辦理宮廟紙錢集中燃燒、廟會活動低碳宣導、推廣、輔導及
  其他有關事項。
三、教育局:辦理各級學校環境教育與低碳校園建構、輔導及其他有關事
  項。
四、經濟發展局:輔導工商廠場節能措施、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
  能源及低碳相關產業、督導考核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執
  行省電、省油等成效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工務局:辦理低碳工程、低碳公園、節能路燈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交通局:規劃辦理低碳交通運輸工具發展、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建
  置友善便利停車使用環境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都市發展局:推動低碳綠色城市之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設計、
  都市更新、都市計畫與綠建築、綠建材、綠屋頂之規劃、重要濕地及
  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務局:辦理防洪、滯洪、水利、水土保持、下水道等水利設施興辦
  之低碳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農業局:推廣在地生產在地消費食材系統、推動植樹固碳與自然生態
  保育維護、農業生產低碳能源使用與再利用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觀光旅遊局:推動觀光旅館及旅館業減碳與低碳觀光旅遊業務及其他
  有關事項。
十一、衛生局:辦理低碳健康飲食推廣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二、環境保護局:辦理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環境教育、資源循環、環境
   影響評估、海岸濕地、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綠色採購、低污染
   車輛補助與綜合彙整各執行機關推動低碳業務成果及其他有關事項
   。
十三、地方稅務局:協助辦理與減碳有關之稅賦減免事項。
十四、捷運工程局:大眾捷運路網規劃、捷運場站與附屬設施建築設計及
   施工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五、其他機關:其他推動低碳有關事項。
第 4 條
本府為統籌、整合、督導及協調各執行機關減碳事務,應編組運作平台組
織推動低碳綠色城市發展,並得設推動小組。
前項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執行機關應就前條權責分工事項,每年提報實施計畫及前一年執行成果報
告,送運作平台組織備查。
第 5 條
執行機關得派員稽查本自治條例規定事項,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人員於稽查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