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 罰則 |
第 35 條 |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
次處罰。 |
第 36 條 |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處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稽查。 |
第 37 條 |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行為
人、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 |
第 37-1 條 |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小貨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元,大客貨車所有人
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
第 38 條 |
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處車輛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 |
第 39 條 |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車輛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