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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0022837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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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附則
第 40 條
依本自治條例限期改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
此限。
第 4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