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0022837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7 章 附則
第 40 條
依本自治條例限期改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
此限。
第 4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