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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08014769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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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內已違
    反使用管制之宗教建築物,輔導其土地使用合法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輔導合法化之用地,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
    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
    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
    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三、用地符合下列規定,宗教團體得依本要點申請列入專案輔導土地使用
    合法化:
    (一)既存違反使用管制之事實,且其違反使用管制行為經主管機關依
        法裁罰者。
    (二)違反使用管制之土地非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禁建、限建區
        域或屬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
    (三)申請輔導合法化之土地面積應與實際使用面積相符。
    (四)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情形。

四、申請人為寺廟者,以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為限。但已登記有案,
    由私人建立並管理之寺廟(以下簡稱私建寺廟),符合下列條件者,
    亦得申請:
    (一)私建寺廟已將私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或該土
        地、建物所有權人切結同意土地使用變更完成後,將私人之土地
        、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
    (二)私建寺廟已定有組織章程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且其章程應明定下列事項:
         1、寺廟設信徒大會或執事會,且寺廟財產之處分應提經該會議
      決通過。
         2、寺廟變更用途不再作宗教使用時,其寺廟財產、法物不得歸
      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屬寺廟所在地之地
      方自治團體。

五、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礙自然景觀條
    件;其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不得影響或阻斷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七、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各目:
         1、計畫前言。
         2、計畫目的。
         3、地理位置、範圍及環境現況。
         4、土地使用規範。
         5、宗教事業規劃。
         6、其他。
    (三)土地使用清冊(如附表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得免附。
    (五)地形圖(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
    謄本,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七)土地權屬或使用相關文件:
         1、土地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應檢附土地捐贈書(應載明「於核
      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捐贈」,並附印鑑證明)、土地使
      用同意書(含印鑑證明)、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
      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或國有
      非公用土地同意開發證明書。
         2、私建寺廟土地所有權人應依第四點規定附切結書(含印鑑證
      明)。
         3、登記有案寺廟應檢附登記證、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及最高權
      力機構會議紀錄等影本資料、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之寺廟印
      鑑證明書;宗教財團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及
      董事會議紀錄等影本。
    (八)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於土地使用同意書已載明「變更編定」者
        免附)。
    (九)申請範圍建物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十)經測量技師簽章之現況實測套繪地籍圖。
    (十一)倘為農業用地者,應提出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十二)排水流向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十三)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十四)違規行為時間之證明文件。
    (十五)依法裁罰之裁處書及罰鍰繳款單影本。

八、申請專案輔導合法化,應由土地所在之區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
    轉報本府辦理,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如附表
    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會勘,將結果通知申請之宗教團體。
圖表附件:
九、宗教團體經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阻卻相
    關法令之約束與執行。
十、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通知後,應於三年內依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規定,向本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屆期未申請者,原列入專案輔導合
  法化之核准失其效力。
十一、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之宗教團體,應於申請用地變更編定起五年內
   完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屆期未完成者,原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核
   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