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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70011225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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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統一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受理預定假
  日結婚登記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人申請預定假日結婚登記方式、期限及得預定時段:
  (一)電話、臨櫃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一個辦公日下午三時前至三
    十日前完成預定。
  (二)網路、傳真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二個辦公日至三十日前申請
    ,經戶所確認後完成預定。
  (三)得預定登記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所應預先公告不受理預定結婚登記:
    (一)選舉日(基準日、投票日)。
    (二)每月最後一日逢假日。
    (三)傳統節日及其連續假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四)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
四、申請人申請預定假日結婚登記時,戶所應告知辦理結婚登記應繳驗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結婚書約、戶口名簿、身分證及相片等)。
五、戶所辦理假日結婚登記作業時間,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為原
  則,得按預定對數彈性安排登記作業時間。
六、結婚當事人應於預定登記時間,親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逾預定登記
  時間十五分鐘未到戶所辦理者,戶所得不受理。
七、未事先預定而於他人預定登記時間逕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經審核書
  證齊全,且結婚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系統主機點有開機者,仍得受理
  。但事先預定登記者優先辦理。
八、戶所受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戶籍登記及戶籍謄本等申領
    案件,應依結婚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當事人,
  如申請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其他戶籍登記事項,亦應一併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