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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以激勵
其業務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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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事業機構,係指編列營業基金預算之本府所屬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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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各事業機構之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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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企劃管理。
(四)人事管理。
(五)研究發展。
(六)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考核項目及項內各目標所占配分權數,由事業機構於每年二月底
前填具當年度經營績效評估基準表(如附件一)報本府核定,以為考
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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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考核之辦理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自評:事業機構應於年度終了時依據當年度經本府核定之年度經
營績效評估基準表,填具經營績效檢討報告(如附件二),併同
佐證資料於次年二月底前送本府考核小組。
(二)複核:本府考核小組以書面審查或實地考察方式辦理複核。複核
結果經市長核定後,應函送事業機構或相關機關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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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考核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高
級職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人事處派員擔任,並得聘請
學者專家參與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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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機構得依考核結果辦理獎懲,考核等第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甲等: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首長記功一次,特殊有功人員最
多五人酌予獎勵。
(二)乙等: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特殊有功人員最多三
人酌予獎勵。
(三)丙等: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獎勵,工作不力
人員酌予議處。
(四)丁等: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首長記過一次,工作不力人員酌
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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