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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區公所公文不定期檢核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桃秘字第105003599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桃園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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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桃園區公所公文處理效能,爰依據「桃園市政府公文品質檢核
        要點」(下稱市府要點)辦理,訂定此計畫。
二、檢核小組由區長指派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四人。
三、依市府要點規定,公文檢核及獎懲,其檢核結果應於七月十五日前及
    次年度一月十五日前提報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公文檢核部分,從收文(或創簽稿)至發文(存查)、歸檔,全程列
    入檢核,包含總收、總發文件,或機關收文、發文、創簽、創稿(或
    存查)均應列入檢核。
五、每半年不定期公文檢核期間如下:
    (一)上半年:每年六月份。
    (二)下半年:每年十二月份。
六、不定期公文檢核方式:
    (一)公文抽檢方式,參照市府要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總抽檢件
        數二十件,一般公文占總量百分之六十,人民陳情案件及人民申
        請案件各占百分之二十,若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不足時
        ,不足之件數,以該二類公文優先替換抽檢,仍不足時,改抽檢
        一般文案件。
    (二)檢核重點項目及評分標準,依據市府要點之「公文品質檢核評分
        表」辦理。
七、依公文品質檢核成績結果,簽會人事室,經機關首長核定辦理獎懲。
    前項獎懲對象為業務承辦人員,其獎懲額度如下:
    (一)優等: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記嘉獎二次。
    (二)甲等:總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記嘉獎一次。
    (三)乙等:總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四)丙等: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記申誡一次。
    (五)丁等: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記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