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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市園秘字第112001601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大園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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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大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為長期受到桃園國際機場噪音、空氣
    污染等傷害而影響生活品質及身心健康之居民,希冀藉由補助醫療保
    健費,減輕居民健檢及醫療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機關:由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執行之。
三、補助對象:   
    (一)前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登記於本區滿一年以上,具有中華
        民國戶籍者。如符合前開資格,縱曾於本區內辦理住址變更者,
        亦予以補助;惟於前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辦理遷
        入、遷出本區及除戶之戶籍登記者,不予以補助。   
    (二)新生兒於補助前年度在本區辦理出生登記者,且前年度未遷出本
        區,縱設籍未滿一年,仍予以補助。   
    (三)初設籍者亦須於前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登記於本區滿一年
        以上,始得為補助對象。
四、補助額度:年度計畫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
    基金管理委員會暨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額度補助。
五、補助方法: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以個人為申請單位,須於本所每年公告受理截止
        日前提出申請,逾截止日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不得要求補發
        ,申請時程及方式將另行公布。   
    (二)受補助對象須提供本人有效之郵局或大園區農會帳戶,如提供其
        它金融機構帳戶辦理者,匯費將由補助金額中扣除,經審核無誤
        後撥入補助款。
    (三)未成年人、受輔助或監護宣告之補助對象,無金融機構帳戶者,
        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附相關文件並切結後代表領取。  
    (四)受補助對象(領受權人)若有特殊情形者,得至本所臨櫃辦理。
        受補助對象應填具委託書,切結彼此之身份關係,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由受委託人臨櫃代理辦理。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
  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為業務取得之相關資料,其處理、利用及管理,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規
    定辦理。
八、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後,函報桃園市政府核可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