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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為長期受到桃園國際機場噪音、空氣污染等傷害而
影響生活品質及身心健康之居民,希冀藉由補助醫療保健費,減輕居
民健檢及醫療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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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機關:由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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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凡於前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登記於本市大園區滿一年以上,持
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但新生兒出生登記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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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額度:
年度計畫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管理委
員會暨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之經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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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方法: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須於每年公告受理截止日前提出申請,逾截止
日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不得申請補助。
(二)受補助對象以戶為申請單位,推派戶內其中一位為代表領款人,
須提供有效之郵局或大園區農會帳戶封面影本,並於大園區公所
發放名冊及切結書蓋章,經審核無誤後撥入補助款。
(三)受補助對象若有特殊情形者,得委由同里內居民受託領款,並簽
署相關委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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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
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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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為業務取得之相關資料,其處理、利用及管理,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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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公所得隨時修正後,函報桃園市政府核
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