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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捷運工程管線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105000012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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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捷運工程有關管線之永久遷移、臨
  時拆遷、就地保護、代辦預埋管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災變之處
  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指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所定之電力、電信
    (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社區
    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等管道或管線,與路燈、鐵路電力
    、鐵路電訊、鐵路號誌、交通號誌等所屬地上或地下之管、桿、
    線及其有關設施。
  (二)永久遷移:係指將施工影響範圍內之管線,永久遷移至管線新位
    置,且為一次遷移完成者或多次遷移完成之最後一次者。
  (三)臨時拆遷:指為配合工程施工之需要,將施工影響範圍內之管線
    ,暫時遷移至安全顧慮較小之地區,俟施工完成後遷回原位置或
    其他經協調合適之位置。
  (四)就地保護:指對因開挖而露出之非廢棄管線,所施工之吊掛防護
    、暫時支承防護或補強措施。
  (五)代辦預埋管道:指除施工區範圍內之現有管線外,各管線單位需
    利用捷運工程施工同時委託本府代為設計或施工預埋之管道,但
    預埋之管道工程不得影響捷運興建時程及營運安全。
  (六)捷運施工廠商:指與本府簽訂捷運工程契約之施工廠商。
三、本府應於捷運工程興建前,邀請各管線單位成立管線協調小組,並召
  開管線協調會議,由各管線單位指派有關規劃或設計人員參加,負責
  處理協調施工中之各項管線遷移及經費等事宜。
四、管線遷移施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遷移及臨時拆遷未完工前,均應以維持原有管線之功能為原
    則。
  (二)工地安全措施應確實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及相關法規定確實辦理。
  (三)施工期間工作地點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相關法
    規辦理,確保交通暢通與安全。 
  (四)道路挖掘應依規定回填夯實即時修復路面。
  (五)施工範圍應維護環境整潔。
  (六)捷運施工影響區域內有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或電力管線,於
    開挖期間,捷運施工廠商應通知所屬管線單位派員協助指示管位
    並防範及因應突發性事件,其所需駐場費用由捷運施工廠商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