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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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捷運工程有關管線之永久遷移、臨
時拆遷、就地保護、代辦預埋管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災變之處
理,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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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指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所定之電力、電信
(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社區
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等管道或管線,與路燈、鐵路電力
、鐵路電訊、鐵路號誌、交通號誌等所屬地上或地下之管、桿、
線及其有關設施。
(二)永久遷移:係指將施工影響範圍內之管線,永久遷移至管線新位
置,且為一次遷移完成者或多次遷移完成之最後一次者。
(三)臨時拆遷:指為配合工程施工之需要,將施工影響範圍內之管線
,暫時遷移至安全顧慮較小之地區,俟施工完成後遷回原位置或
其他經協調合適之位置。
(四)就地保護:指對因開挖而露出之非廢棄管線,所施工之吊掛防護
、暫時支承防護或補強措施。
(五)代辦預埋管道:指除施工區範圍內之現有管線外,各管線單位需
利用捷運工程施工同時委託本府代為設計或施工預埋之管道,但
預埋之管道工程不得影響捷運興建時程及營運安全。
(六)捷運施工廠商:指與本府簽訂捷運工程契約之施工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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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應於捷運工程興建前,邀請各管線單位成立管線協調小組,並召
開管線協調會議,由各管線單位指派有關規劃或設計人員參加,負責
處理協調施工中之各項管線遷移及經費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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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線遷移施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遷移及臨時拆遷未完工前,均應以維持原有管線之功能為原
則。
(二)工地安全措施應確實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及相關法規定確實辦理。
(三)施工期間工作地點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相關法
規辦理,確保交通暢通與安全。
(四)道路挖掘應依規定回填夯實即時修復路面。
(五)施工範圍應維護環境整潔。
(六)捷運施工影響區域內有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或電力管線,於
開挖期間,捷運施工廠商應通知所屬管線單位派員協助指示管位
並防範及因應突發性事件,其所需駐場費用由捷運施工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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