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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捷運工程管線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105000012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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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臨時拆遷
八、臨時拆遷之管線由捷運施工廠商協助各管線單位辦理為原則。
九、臨時拆遷之位置,須配合捷運工程施工,捷運工程之施工時程由捷運
  施工廠商提供,有困難得由本府協助協調解決。
十、臨時拆遷之復舊工程,土木工程部分由捷運施工廠商按原有狀態及材
  質予以復舊,設計資料由管線單位提供。管線位置須改變時,由管線
  單位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決定。復舊工程須使用之人孔鐵蓋、鐵框等
  拆收料,由各管線單位收回保管,復舊時交由捷運施工廠商施工。各
  管線單位以使用年限或強度認定管線有安全疑慮,得變更管種,管種
  之變更作業,由各管線單位辦理。
十一、舊有管線之拆除,由各管線單位配合捷運工程進度,自行辦理。
十二、臨時拆遷後,通管及導通試驗等恢復其功能之工作,由管線單位辦
   理,並應配合捷運施工廠商土木工程之復舊進度。

十三、各管線單位辦理臨時拆遷過程中,發生非技術性之困難,必要時由
   本府協助協調解決。

十四、復舊工程之土木工程施工,捷運施工廠商認為必要時,得請管線單
   位派員於現場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