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臨時拆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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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拆遷之管線由捷運施工廠商協助各管線單位辦理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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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臨時拆遷之位置,須配合捷運工程施工,捷運工程之施工時程由捷運
施工廠商提供,有困難得由本府協助協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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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臨時拆遷之復舊工程,土木工程部分由捷運施工廠商按原有狀態及材
質予以復舊,設計資料由管線單位提供。管線位置須改變時,由管線
單位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決定。復舊工程須使用之人孔鐵蓋、鐵框等
拆收料,由各管線單位收回保管,復舊時交由捷運施工廠商施工。各
管線單位以使用年限或強度認定管線有安全疑慮,得變更管種,管種
之變更作業,由各管線單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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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舊有管線之拆除,由各管線單位配合捷運工程進度,自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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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臨時拆遷後,通管及導通試驗等恢復其功能之工作,由管線單位辦
理,並應配合捷運施工廠商土木工程之復舊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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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管線單位辦理臨時拆遷過程中,發生非技術性之困難,必要時由
本府協助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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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復舊工程之土木工程施工,捷運施工廠商認為必要時,得請管線單
位派員於現場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