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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捷運工程管線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105000012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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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就地保護
十五、施工中之就地保護,由捷運施工廠商辦理。但其維護及管理,由捷
   運施工廠商會同管線單位確認後,由各管線單位列冊提送本府或捷
   運施工廠商清點統籌管理。就地保護之管線倘需採取安全措施,由
   各管線單位自行辦理。
十六、老化之管線或人孔,已難於就地保護者,應由管線單位與本府或捷
   運施工廠商協調替代方案解決。

十七、就地保護之復舊,由捷運施工廠商辦理。但於正式安裝防護前,應
   先會同管線單位確認。
十八、就地保護及復舊之設計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有關管線單位提供。
十九、就地保護之空管,應由捷運施工廠商於開挖前及復舊後,會同管線
   單位確認是否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