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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捷運工程管線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105000012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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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代辦預埋管道
二十、本府應於各相關工程細部設計完成六個月以前,召開代辦預埋管道
   協調會。
二十一、本府代辦部分為預埋管道之土木工程。
二十二、本府代辦預埋管道施工期間遭遇困難,應與管線單位協調,其因
    而變更設計或改變施工方式所增加之費用,由管線單位負擔。

二十三、代辦預埋管道施工時,管線單位應派員與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保
    持聯繫或溝通,所需費用由管線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