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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捷運工程管線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105000012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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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負擔
二十四、捷運路權範圍內之既有管線須永久遷移者,其所需管線遷移費用
    ,除政府所屬非營利性管線由本府全額負擔外,均依大眾捷運法
    規定辦理。管線單位不得請求營業損失或其他補償。

二十五、經費結算及給付方式,由本府與管線單位之施工協調會中協商之。
二十六、臨時拆遷所需經費,由本府負擔,但本府僅按原材質、原狀態予
    以復舊。各管線單位欲變更管種、擴充、補強或換新,其增設部
    分之支出由管線單位自行負擔或自行供應材料及負擔施工經費。

二十七、臨時拆遷由各管線單位提出施工所需費用之細目,經本府核定後
    撥付。

二十八、就地保護所需經費,由本府負擔,但老化之管線或人孔換新及施
    工期間會驗所需之經費由各管線單位負擔。
二十九、代辦預埋管道,由本府以全部或部分方式代辦;所需費用由各管
    線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