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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捷運工程管線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105000012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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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申請手續
三十、各管線單位因永久遷移或臨時拆遷,需辦理道路挖掘許可或申請使
   用道路之手續,應備妥管線埋設位置、深度、遷移計畫、分段施工
   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書等資料,送交本府向道路挖掘主管機關統一
   申請。但管線遷移至捷運工程範圍外者,其道路挖掘許可手續,由
   各管線單位自行申請。
三十一、捷運施工廠商對各管線之永久遷移、臨時拆遷之設計、估價及施
    工等申請手續,得以管線協調會紀錄之結論,代替各項通知及申
    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