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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捷運工程管線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105000012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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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查驗會驗注意事項
三十二、施工中為保持管線之正常狀態,應經常查驗及維護,並於適當時
    機邀請各管線單位會驗。
    開挖區內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管線各部位之現況:有無洩漏情事,接頭、彎管部位有無鬆
      動及管體有無損傷。
    (二)吊掛防護及暫時支承:吊掛具有無鬆弛、變形及腐蝕,承載
      樑有無變形。
    (三)補強措施:補強構材有無變形,螺栓有無鬆動。
    (四)復舊之支承事項:支承具有無傾斜或損傷,支承台與管線間
      有無孔隙。
    (五)其他經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認定有必要之事項。
    開挖區外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路面之變形:路面有無下陷等變動。
    (二)重要管線之下陷狀況:有無下陷等變動。
    (三)其他經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認定有必要之事項。
    會驗時機如下:
    (一)試挖調查時。
    (二)靠近地下管線之打拔樁時。
    (三)埋設物露出時。
    (四)吊掛防護或暫時支承防護完成時。
    (五)補強措施完成時。
    (六)復舊之支承防護完成時。
    (七)回填至管線下端時。
    (八)其他經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確認有必要之事項。
三十三、查驗之結果應作成紀錄,如發現有異狀或判斷有異狀之虞時,應
    即刻與管線單位連繫協調,以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